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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学会章程  

( 第十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广东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GD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药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我省传统药学和现代药学技术的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国内外特别是港澳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参与药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四)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充分利用本会优势提供信息服务;

    (八)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九)对各市药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和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与药学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名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对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

    (二)名誉会员:对药学科学技术事业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对本会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省外、国外药学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地药学会审核后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统一发放个人会员证书。

    各市药学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展市属药学会会员,其入会办法和条件由各市药学会制定,名单报本会备案。

    (二)荣誉会员:经本会 2名会员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颁发荣誉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经本会2名会员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报理事会备案,颁发名誉会员证。

    本会使用广东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会议等活动、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市药学会及有关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新的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换届及有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应及时向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的条件:本会会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药学管理人员;在所属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高度的科学精神和学术品格;热心学会工作,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理事的职责:对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批评;向本会推荐优秀专业人才;积极组织本单位、所属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加入本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做出实质性贡献。

    理事因故调离而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应予改选;无特殊原因,理事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作自动脱离理事会,其理事名额应予改选。改选更换理事,原则上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后,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予以确认。

    本会设荣誉理事和理事单位。

    1、荣誉理事:曾任过本会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或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荣誉理事。

    2、理事单位:本会根据需要,在理事会中设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即团体会员)。 理事单位可推荐 1-2名主要领导作为本会理事(单位理事);理事单位可优惠获得学会的各类有偿服务;在本会主办的杂志上优先发表符合刊发条件的论文;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做出有关活动计划,由本会协助实施。单位理事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发展本单位药学科技人员加入本会;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费。

    理事单位的入会程序:由单位向本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颁发理事单位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指导各市药学会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学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组织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 提议本会下属实体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政方面接受挂靠单位的直接领导。专职人员编制由挂靠单位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干部离、退休规定。挂靠单位对秘书处领导人员的调整,应事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意见。秘书长为兼职时,可设专职副秘书长;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定期主持召集各市药学会秘书长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产生与管理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同理事会。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不得冠以“广东”、“广东省”、“全省”等字样。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

    主任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当届理事会理事;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能够团结本学科的会员;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的带头作用。

    主任委员的职责:带领本学科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本学科学术气氛;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办各种活动,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一年内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应考虑改选其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因故调离、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的,或没有组织开展工作的,应及时予以改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专家组实行聘任制,其正、副组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会议,成员可列席理事会的工作会议。专家组的任务:围绕食品药品、卫生行业的中心工作,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接受有关部门和本会提出的课题调研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开展各种活动必须认真做好费用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或认可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期,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药学会可参照本章程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5 月 14 日广东省药学会第十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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