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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学会会员自律规范

所属类型:学会动态 丨 发布时间:2010-12-31 01:59:33 丨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药学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提供诚信服务,根据本会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精神,制订会员自律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药学会自律规范是指本省药学会会员在医药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药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医药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会员应当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药事业。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广东省药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药学知识,积极为科技兴药和发展我省药学事业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以《广东省药学会会员自律规范》为行动指南。
第九条 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条 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的会员应当保守医疗秘密,保守患者的隐私。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培训、学术交流和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单位和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会员注意指导患者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用药。
第十七条 廉洁执业,自觉抵制医药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和不良行为。严禁收、授回扣、红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参加虚假的医药广告宣传,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医药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药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会员在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厂家、相关公司协助我会学术会议和学习班的费用,应统一由学会收取,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截留和私分协作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药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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