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学会促进专业委员会发展方案(广东省药学会第十六届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所属类型:学会动态 丨 发布时间:2013-05-10 03:29:36 丨 阅读次数:
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学会的重要组织。为进一步发挥广东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药学大平台的作用,促进专委会工作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省民政、省科协学会改革的有关精神、《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和《广东省药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适应市场经济和学科发展需要,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专委会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二、专委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另刻公章。
三、专委会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委”),必须热心学会工作,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带头作用。
主委不限于本会理事,专委会正式成立后,主委增补为理事。
专委会每届任期三年,专委会设立和换届须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专委会主委可通过理事会推荐、专家自荐、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主委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学会专委会(分会)主委。
五、专委会每年必须开展学术活动。活动以本会秘书处统一行文为准。超过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专委会视为自动撤消。该专委会主委和代表该专委会的理事职务同时自动终止。本会设置的专委会名单,以本会网站公布为准。
六、已撤消的专委会可由其他学科带头人另行申请成立。
七、专委会组织机构
1、各专委会设主委1人,副主委若干人(不超过20人),秘书若干人,人数较多的专委会可设秘书长。
2、各专委会的主委由理事会聘任。
3、学会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参加相应专委会的工作。各专委会的秘书原则上由该专委会主委指定,也可由学会推荐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八、新专委会的设立:
1、新专委会包括本会未曾设立的和已撤消重新申请设立的专委会。
2、适应市场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凡与药学相关专业,包括药物的研发、教育、生产、流通、监管、检验、使用等,条件成熟即可申请设立。
3、申请设立专委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3-5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作为发起人,提出专委会工作方案,阐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人员队伍情况,成立专委会的目的和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及支持单位的意见,主委建议名单及其简历,本届专委会活动计划等,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4、本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由秘书处提出是否设立意见,报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5、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委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
6、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该专委会应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活动,否则当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7、专委会主委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国家刑律受到追究的,主委职务自动失效,专委会应重新改选主委。
九、专委会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2、制定本专委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3、提出本专委会的有关工作或建议。
4、研究、指导、协调与本专委会有关业务工作。
5、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6、定期向本会汇报本专委会建设和工作情况。
7、承办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专委会活动:
1、专委会活动围绕专委会的主要任务开展。
2、专委会应每年年底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专委会活动经费由该专委会自筹。会议和各种活动应该本着“以会养会,略有节余”的原则。
4、专委会不单独设立会计帐户,其经费可由学会秘书处财务负责管理,单独设立分帐;其经费扣除相关税费和管理费后,由该专委会专款专用。
5、专委会具体工作细则由各专委会自行制订,并送本会秘书处备案。
十一、本会工作委员会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药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药学会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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